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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签订合同有新变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萧山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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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年伊始,又到了用人单位招工和广大求职者找工作的高峰时期,劳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的第一件事就是签订劳动合同。今年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第一年,新法实施后,签订劳动合同与以往相比有了许多新的变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些习以为常的做法必须进行调整。我们对这些变化进行了整理,便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加以对照,防止将来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签订劳动合同要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不仅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也是今后双方产生劳动争议时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员工进单位工作,首先应该考虑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中将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还规定了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两种用工形式。其中,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外,其他用工形式均需订立书面合同。

  针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作出了相应的罚则,该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作为赔偿;当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满一年后,将视为“用人单位与该劳动者间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向员工收取押金

  酒店、餐饮等服务行业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员工一般都要统一着装上岗,而单位却以此为由向员工收取几百元不等的服装押金。《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做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在用工过程中,如果工作服是必须穿着的,应当视为企业给员工提供的劳动条件之一,用人单位没有理由向员工收取押金。对于用人单位违法收取押金的行为,《劳动合同法》做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试用期最高不超过半年

  有的用人单位通过与员工约定较长的试用期或者多次约定试用期,来规避对员工应尽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试用期限和工资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企业滥用试用期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劳动者还可以向用人单位按规定要求支付赔偿金。

  除了试用期有明确规定外,《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间工资也给出了明确标准,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一个都不能少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与《劳动法》相比,增加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等重要内容,更加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大多数用人单位使用的是劳动行政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范本,但有的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自行设计劳动合同文本,这里用人单位应注意,自行设计劳动合同文本也应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否则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两种情况可以设定违约金

  以前,一些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往往以设定高额的违约金来限制员工流动,从今年1月1日开始,这样的做法将不再奏效。《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设定有了新规定,除两种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这两种情况分别是: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后,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责任或保密协议时,员工也应承担违约金责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一些劳动者认为签了无固定期限就等于捧上了“铁饭碗”,一些企业则认为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就不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了,其实这些都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

  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铁饭碗,也没有许多企业想象的那么可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在解除条件上,除了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外,并无其他区别,同样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依法律规定而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若员工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况时,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用工成本提高

  劳务派遣近年来因其成本低、用工灵活、便于管理的优势在我国迅速发展,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非常普遍。但长期以来劳务派遣工的权益得不到保护,被随意克扣工资、同工不同酬等现象屡屡发生。

  为了让劳务派遣工享受与正式员工的同等待遇,《劳动合同法》对规范劳务派遣工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大大提高了劳务派遣的成本,值得用工单位和被劳务派遣者注意。1、在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时,应与具有合法资质,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的公司进行合作。2、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少于2年,派遣员工没有工作时,派遣单位也要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3、派遣员工不用向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支付任何派遣费用。4、被跨地区派遣的员工,其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执行。5、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实际用工单位应当向派遣员工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6、派遣员工在实际用工单位连续工作的,同样适用该单位的工资调整机制。7、实际用工单位不得使用派遣员工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进行再次派遣。

  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新法实施带来的高用工成本而青睐使用劳务派遣工,其实,随着国家对劳务派遣用工的不断规范,劳务派遣成本已经大大上升了。(朱益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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