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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羽绒协会章程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
 

                           贵港市羽绒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羽绒协会(英文译名:The Eider Down Association of GangxiGuigang,英文缩写:GXGGE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羽绒行业的组织,是由贵港市从事羽绒生产流通企业自主发起,自愿结成,属地方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为了促进贵港市羽绒行业的健康发展,为贵港市羽绒进行行业的规范管理,扩大对外贸易,促进科技进步等做好服务、协调工作。本协会认真遵守宪法,遵守各类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贵港市中小企业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贵港市民政局。本协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研究羽绒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战略、拟定羽绒业发展规划;
(二) 维护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三) 规范会员的行业贸易行为,确保公平、公开、公正有序的竞争;
(四) 为会员的对外贸易提供政策、技术、法律服务;
(五) 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科技信息、产品信息;
(六) 为会员举行人员培训,为会员培养人才、引进人才;
(七) 定期举办会员交流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全部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OO六年六月九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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