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羽绒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羽绒协会(英文译名:The Eider Down Association of GangxiGuigang,英文缩写:GXGGE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羽绒行业的组织,是由贵港市从事羽绒生产流通企业自主发起,自愿结成,属地方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为了促进贵港市羽绒行业的健康发展,为贵港市羽绒进行行业的规范管理,扩大对外贸易,促进科技进步等做好服务、协调工作。本协会认真遵守宪法,遵守各类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贵港市中小企业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贵港市民政局。本协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研究羽绒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战略、拟定羽绒业发展规划; (二) 维护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三) 规范会员的行业贸易行为,确保公平、公开、公正有序的竞争; (四) 为会员的对外贸易提供政策、技术、法律服务; (五) 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科技信息、产品信息; (六) 为会员举行人员培训,为会员培养人才、引进人才; (七) 定期举办会员交流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全部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OO六年六月九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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